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九条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明确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直接用於境内再投资,并同步取消前期费用登记及再投资登记。
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扩大跨境融资便利;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以及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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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扩大跨境融资便利方面,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符合条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在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方面,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後续再补交备案文件。而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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