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德普科技发展前主席兼执行董事李永生和2名前执行董事刘新生及招自康的取消资格令,原因是3人违反其职责,没有妥善管理德普对一家与某内地合夥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所作的投资。
李及刘亦分别为合资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而二人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7年。招在合资公司并无担任任何职务,而他亦同样被取消资格,为期4年。3人亦被命令缴付证监会在有关法律程序中的讼费。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该3名董事并无取得对合资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监督权,并将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该内地合夥人处理。结果,该合夥人得以从合资公司挪用逾3亿元人民币。该合夥人亦没有就上海一栋建筑物偿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内地法院颁令终止合资公司就该建筑物拥有的分租权(即该合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令德普实际上损失了在合资公司的全数投资价值。然而,3人却不知悉该内地法院命令及相关的法律程序。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表示,3人身为公司执行董事,理应负责管理合资公司的财政及营运状况,并接受问责。即使将合资公司的管理工作转授予内地合夥人,亦不会免除他们应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和保障其资产的受信责任及义务。
魏弘福指,判决令证监会更坚决维持最严格的企业管治标准,并在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方面加强对个人的问责。 (ST)
*详情见: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5PR27
新闻来源 (不包括新闻图片): 汇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