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宣布自12月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明確相關稅收政策。
通知指出,對於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情況,將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同時,深圳取消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政策未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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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方面,深圳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不同面積和住房套數的購房家庭實行差異化稅率。政策調整將對深圳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有助於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促進市場交易活躍。(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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