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自12月1日起施行。
有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通知稱,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同時,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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