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今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明年底。
当中,对於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於明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於明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明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於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後,确定过渡期政策。(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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