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001213)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事项出具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71号)。
公司于2025年8月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1000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该基金其他合伙人含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构成关联共同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但公司直至2026年4月24日才补充披露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6.3.6条及第6.3.17条。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吸取教训,切实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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