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斯達克計劃修改規則,即使申請上市公司符合所有要求,交易所亦可在發現風險訊號時拒絕其上市,以避免近年多見於小型IPO、尤其是亞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大幅波動及操縱指控。
根據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文件,納斯達克可考慮申請公司所在地、美國投資者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追索權,以及其顧問包括核數師、承銷商、律師等是否曾參與具異常交易或問題證券的交易。
新規亦容許交易所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大股東或顧問的誠信提出疑慮作出評估。現行規則不允許納斯達克基於交易模式或顧問背景拒絕上市。納斯達克表示,新因素將有助提高透明度,並識別更易受操縱的證券。(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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